索 引 號 | 640400023/2024-00005 | 發文時間 | 2024-01-24 |
發布機構 | 固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文 號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有效性 | 有效 |
標 題: | 固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五) |
2023年度,我局收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核查任務8項,涉及我轄區7家食品經營單位?,F將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固原市原州區四鄰商行銷售的獼猴桃
(一)抽檢基本情況。2023年9月9日固原市市場監管局原州區分局委托寧夏菲杰特檢測有限公司對固原市原州區四鄰商行2023年9月8日購進的獼猴桃進行抽檢,經抽樣檢驗,氯吡脲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情況。經過調查,當事人銷售的獼猴桃抽檢不合格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因當事人已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故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免予行政處罰。 故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免予行政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經排查,獼猴桃中氯吡脲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只有通過技術檢測才能確定,因此當事人作為食品銷售商是不能知曉的,對于當事人的行為,我局已予以警告并督促當事人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制度,杜絕再次發生此類情況。
二、固原市原州區隆鼎生活超市銷售的雞蛋
(一)抽檢基本情況。2023年9月1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委托河南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固原市原州區隆鼎生活超市2023年9月11日購進的雞蛋進行抽檢,經抽樣檢驗,地美硝唑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情況。當事人經營的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超過國家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一款第(二)項“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之規定。
鑒于當事人在購進雞蛋時沒有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但能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違法行為較輕,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能及時改正,經營規模較小,數量較少且不存在主觀故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一)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及《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一)項“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改正”的情形。由于當事人所進當時抽檢的雞蛋已售完故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雞蛋無法實現。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過罰相當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過罰相當的原則,給予當事人予以減輕處罰,對當事人處以罰款5000元(大寫: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經排查,本案涉及的雞蛋中中地美硝唑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只有通過技術檢測才能確定,因此當事人作為食品銷售商是不能知曉的,但本案當事人購進該批雞蛋時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制度,無法提供相關產品檢驗報告。對于當事人的行為,我局已予以處罰并督促當事人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制度,杜絕再次發生此類情況。
三、固原市原州區茗盛茶行銷售的中寧枸杞
(一)抽檢基本情況。2023年9月2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委托寧夏回族自治區藥品檢驗研究院對固原市原州區茗盛茶行2023年9月18日購進的中寧枸杞進行抽檢,經抽樣檢驗,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情況。2023年11月8日,固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原州區分局南關市場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區茗盛茶行負責人送達了檢驗報告NO:SBJ23640000824935190ZX 。
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食品小銷售店、食品小攤點經營者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在一千元以上的,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者處以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小銷售店、食品小攤點經營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并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銷登記證或者收回備案卡”之規定給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經排查,枸杞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只有通過技術檢測才能確定,因此當事人作為食品銷售商是不能知曉的,對于當事人的行為,我局已予以警告并督促當事人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制度,杜絕再次發生此類情況。
四、固原市原州區蓮花枸杞店銷售的7號枸杞和9號枸杞
(一)抽檢基本情況。2023年9月2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委托寧夏回族自治區藥品檢驗研究院分別對固原市原州區蓮花枸杞店2023年8月5日購進的7號枸杞和9號枸杞進行抽檢,經抽樣檢驗,7號枸杞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9號枸杞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情況。2023年11月8日,固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原州區分局南關市場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區蓮花枸杞店負責人送達了檢驗報告NO:S202370399 、NO:S202370392。
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食品小銷售店、食品小攤點經營者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在一千元以上的,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者處以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小銷售店、食品小攤點經營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并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銷登記證或者收回備案卡”之規定給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經排查,枸杞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只有通過技術檢測才能確定,因此當事人作為食品銷售商是不能知曉的,對于當事人的行為,我局已予以警告并督促當事人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制度,杜絕再次發生此類情況。
五、固原市原州區茶韻杞香商行銷售的枸杞大果
(一)抽檢基本情況。2023年10月1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委托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檢測研究院對固原市原州區茶韻杞香商行2023年9月12日購進的枸杞大果進行抽檢,經抽樣檢驗,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情況。2023年11月13日,固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原州區分局北塬市場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區茶韻杞香商行負責人送達了檢驗報告NO: GJ2023-10-2945。
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食品小銷售店、食品小攤點經營者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在一千元以上的,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者處以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小銷售店、食品小攤點經營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并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銷登記證或者收回備案卡”之規定給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經排查,枸杞中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只有通過技術檢測才能確定,因此當事人作為食品銷售商是不能知曉的,對于當事人的行為,我局已予以警告并督促當事人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制度,杜絕再次發生此類情況。
??六、固原市原州區更好商行銷售的小枸杞
(一)抽檢基本情況。2023年10月1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委托寧夏計量質量檢驗檢測研究院對固原市原州區更好商行2023年8月17日購進的枸杞進行抽檢,經抽樣檢驗,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情況。2023年11月24日,固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原州區分局北塬市場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區更好商行負責人送達了檢驗報告NO: 23021705。
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食品小銷售店、食品小攤點經營者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在一千元以上的,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者處以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小銷售店、食品小攤點經營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并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銷登記證或者收回備案卡”之規定給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經排查,枸杞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只有通過技術檢測才能確定,因此當事人作為食品銷售商是不能知曉的,對于當事人的行為,我局已予以警告并督促當事人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制度,杜絕再次發生此類情況。
七、固原市原州區茶緣茶行銷售的枸杞
(一)抽檢基本情況。2023年10月1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委托寧夏計量質量檢驗檢測研究院對固原市原州區茶緣茶行2023年9月30日購進的枸杞進行抽檢,經抽樣檢驗,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情況。2023年11月24日,固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原州區分局北塬市場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區茶緣茶行負責人送達了檢驗報告NO: 23021701 。
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食品小銷售店、食品小攤點經營者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在一千元以上的,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者處以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小銷售店、食品小攤點經營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并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銷登記證或者收回備案卡”之規定給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經排查,枸杞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只有通過技術檢測才能確定,因此當事人作為食品銷售商是不能知曉的,對于當事人的行為,我局已予以警告并督促當事人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制度,杜絕再次發生此類情況。
八、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市場監管部門12315熱線電話投訴舉報。
固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原州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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