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640421016/2023-00356 | 發文時間 | 2023-09-30 |
發布機構 | 原州區應急管理局 | 文 號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有效性 | 宣布失效 |
標 題: | 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戒嚴令 |
為有效防止和杜絕森林草原火災,切實保護森林草原資源,維護生態環境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森林防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防火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森林防火辦法》《固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森林草原野外防火的決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原州區人民政府決定在全區森林草原高火險期、高火險區實行森林草原防火戒嚴,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戒嚴期限
自本戒嚴令發布之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結束。
二、森林草原防火戒嚴管制區域
全區所有林區、草原、林地(包括云霧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集體造林區、個體荒山造林區、退耕還林區)和林區、草原邊緣地帶300米以內范圍。
三、在本戒嚴令規定的戒嚴時間及戒嚴范圍內,禁止以下行為:
(一)禁止野外吸煙、野炊、燒烤、玩火、取暖、燃放孔明燈等日常用火;
(二)禁止焚燒秸稈、垃圾、殘膜、地坎地埂雜草等農事用火;
(三)禁止上墳點香、燒紙燒香、煙燭、燃放鞭炮等祭祀用火;
(四)禁止在林區草原內狩獵、電網獵捕野生動物等一切野外用火;
(五)禁止施工企業在林區草原內炸石、爆破等生產性用火;
(六)禁止其他易引發森林草原火災的一切野外用火行為。
四、防火戒嚴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森林草原防火區域。確需進入的,需持個人身份證或者有效證件到轄區鄉鎮(街道)、自然保護區、林場、草原防火部門申請辦理防火通行證;需進入國有重點林區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必須征得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并辦理防火通行證;因生產、建設、勘查等需要進入的,必須持有關證明文件,報區應急管理指揮部批準,由行業主管部門辦理防火通行證、簽訂防火責任書;報區應急管理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五、各鄉鎮(街道)、自然保護區、國有林場、草原、景區經營管理和林木經營單位等防火責任單位要在重要路段、重點區域和關鍵部位,設立森林草原防火檢查站,對進入林區草原的車輛和人員進行嚴格檢查,嚴防攜帶火種進入林區草原。
六、各鄉鎮(街道)村(居)委會要加強宣傳教育,充分利用“大喇叭”、音響視頻、微信微博等媒體和手段,廣泛宣傳森林草原防火措施、要求和責任。積極協助做好未成年人和癡、呆、傻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員的監護責任,嚴格防止被監護人進入林區、草原用火玩火。
七、林區和自然保護區群眾、景區游人、護林人員以及在林區、草原從事生產性作業的人員,一旦發現森林草原火情,應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區自然資源局、自然保護區。所屬區域發生森林草原火災后,所在地鄉鎮(街道)、自然資源部門、自然保護區應及時將火情報告區應急管理指揮部,并按照“打早、打小、打了”和“以人為本、科學撲救、安全第一”的原則,就地就近在確保人員安全的情況下組織力量進行撲救。嚴禁殘疾人、孕婦、未成年人和年老體弱人員參加撲(滅)火。
八、在本戒嚴令規定的戒嚴期和戒嚴區內,林區(自然保護區)住戶、個體私營企業、重點工程施工企業及其他所有林區單位均應依法接受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檢查,如有違反用火規定的行為,將依法追究經營者和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九、凡進入戒嚴區域的人員或單位必須遵守本戒嚴令的各項規定。違反本戒嚴令第三條、第四條的,由區自然資源局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森林防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防火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森林防火辦法》等法律法規和2021年3月24日固原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固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森林草原野外防火的決定》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情節特別嚴重或引起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本戒嚴令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原州區森林草原防火電話:0954-2856119
云霧山自然保護區防火電話:0954-2031173
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政府
202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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