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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640400073/2022-00001 發文時間 2022-01-26
    發布機構 固原市煙草專賣局 文 號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有效性 有效
    標 題: 關于印發《原州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的通知
    關于印發《原州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各部門單位

    《原州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已經四屆區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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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州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原州區煙草制品經營秩序,促進煙草市場健康發展,維護經營者、消費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原州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原州區行政區域范圍內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開展煙草制品零售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是指本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對煙草制品按照市場需求為導向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零售點布局應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公平、合理、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合法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戶,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不受本規定調整的影響。

    已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戶辦理延續申請,除經營場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學、幼兒園周圍的限制規定外,不受本規定調整的影響。

    第二章 ?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標準

    第七條 設立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標準按照城鎮(鄉)街道、村(組)和駐地部隊、車站、居民小區等場所設定。布局的設定以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條件來衡量。

    第八條 零售點設置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在城鎮(鄉)街道、巷道零售點間距不低于20米。

    (二)農村自然村所在村組居住人數200人設置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每增加200人增設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零售點間距不低于100米;不足200人的自然村可設置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

    (三)居民小區內(包括公寓、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入住戶數200戶設置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每增加200戶增設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居民小區內零售點之間的間距不低于10米。

    (四)城區、鄉鎮各類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物流園區內200個攤位(物流點)設置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每增加200個攤位(物流點)增設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零售點間距不低于50米。

    (五)汽車站、火車站、機場內部,日均客流量達到1000人次設置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日均客流量每增加1000人次增設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

    (六)飯店、餐廳、酒樓等餐飲類,按照包間加散客零座20桌(其中10人桌達到10桌以上)可設置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

    (七)旅游景區按“一景區一證”設置零售點。

    (八)駐地部隊、監獄、看守所、戒毒所等特殊場所按“一點一證”設置零售點。

    (九)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氣)站、電動汽車充電站設有便利店的,按“一點一證”設置零售點。

    (十)大型購物中心、商業綜合體按固定經營場所數量的2%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零售點間距不低于50米。

    第九條 已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購物中心、商業綜合體、超市、品牌連鎖便利店等不作為其它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的參照物。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按“一店一證”設置零售點:

    (一)規模較大的品牌連鎖便利店。

    (二)營業面積達到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超市。

    (三)因家庭成員之間變更、法院判決、法人、其他組織分立、合并,或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許可證持證主體改變企業類型等,在原經營地址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的。

    (四)因城市建設等政府行為涉及房屋拆遷、道路擴建整修等客觀原因造成原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歇業或變更后另選新址,重新申領或變更許可證的。

    (五)在建項目工地。

    (六)大型廠礦。

    (七)軍烈屬、殘疾人(須具備經營能力)、退役軍人、應屆返鄉創業大學生等特殊群體第一次申請且能夠提供相關有效證明的。 ??

    特殊群體本人不再繼續經營的,該零售點不再適用此項規定。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

    (一)申請主體資格類

    1.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被人民法院決定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員;

    3.未取得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被吊銷的。

    (二)經營場所類

    1.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以居民陽臺、窗戶或居民樓公用巷道、樓梯間、地下室、車庫等作為對外營業窗口的。

    2.無固定經營場所,包括電話亭、書報亭、停車場收費亭、鐵皮房、簡易房和不固定的、臨時的經營攤、點、車、棚等。

    3.經營場所存在安全隱患,且不具備安全保障措施,不適宜經營煙草制品的(包括經營農藥、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等容易造成卷煙污染之類物品的);容易造成煙草制品污染的化妝品店、美容美發、生產加工廠、修理店、公廁、廢品回收點、以寄遞攬件為主的快遞網點。

    4.其他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規定的情形。

    (三)零售業態類

    主要經營五金建材、建筑裝潢、按摩推拿、藥妝醫械、文化體育、音像制品、家電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證券、儀器儀表、金銀珠寶、修理修配、洗滌護理、服裝制售、中介勞服、寄賣典當、汽車租賃、傳真打印、機耕農具、汽車美容、照相館、農畜養殖、調味品、蔬菜店、冷鮮肉、床上用品、彩票室等,不納入合理布局規定的許可范圍。

    (四)經營模式類

    1.利用自動售貨機銷售煙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網絡渠道銷售煙草制品的。

    (五)特殊區域類

    1.普通中小學校、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內部及出入口周圍50米范圍內的。

    2.不能有效識別未成年人,無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購買煙草制品的無人超市、無人商店。

    3.青少年宮等未成年人活動場所內以及各類中小學生校外培訓、輔導機構內的。

    4.醫療機構、網吧、影劇院、圖書館、錄像廳、臺球室、體育館、舞廳等相對封閉、人群密集場所內的。

    5.申請經營的地點在政府規定拆遷區域內的。

    6.在違法、違規建筑、危房或市政規定已標示待拆遷區域內的。

    7.文物保護區域內的。

    8.其他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規定的情形。

    第三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規定中用語含義及相關說明:

    (一)本規定中“間距距離”的測量方法具體見附件《原州區煙草制品零售點現場測量規定》。進行間距測量時,申請人和煙草專賣執法人員應當共同確認。

    (二)本規定中的“批發市場”是指經營多種類型的商品批零市場。

    (三)本規定中的“集貿市場”是指在城鎮設置的可以進行自由買賣大眾日用品等產品的市場。

    (四)本規定中的“專門學?!笔侵刚惺帐藲q以下學生的專業性學校。

    第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內”“以外”“不少于”“不低于”“范圍內”均含本數。

    第十四條 煙草專賣局審批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因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無法都準予許可的,應當對先受理的申請作出準予許可。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原州區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2022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29日。

    附件:原州區煙草制品零售點現場測量規定

    原州煙草制品零售點現場測量規定

    為統一、規范現場測量行為,確保煙草制品零售點實地核查公開、公平、公正,依據《原州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以下簡稱《合理布局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原州區煙草專賣局對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實地測量工作。

    第二條 煙草制品零售點現場測量主要是指間距距離的測量認定。

    第三條 本規定中的零售點間距是指申請人與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零售戶經營場所之間可測量的距離。具體取值如下:

    (一)街道路面寬度小于6米的,間距取值為可通行、可測量的直接距離;

    (二)街道路面等于或大于6米的,間距取值為可通行、可測量的單邊距離;

    (三)間距距離測量時,必須使用測量工具,且誤差不得超過1米;

    (四)使用測量工具實地測量時,必須以經營場所門口的中心點為測量的端點進行測量和取值。

    第四條距離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申請的商戶,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進出通道口中心與申請戶經營場所門口中心測量直線距離。

    第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在街道中設置的行人隔離帶(欄)、綠化帶等視為障礙物,認定為不可正常安全通行。

    第六條 在通行道路上臨時設置的安全設施,臨時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及階段性施工不視為障礙物。

    第七條現場測量由煙草專賣局指派兩名專賣執法人員實施。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測量距離提出異議的,由煙草專賣局重新指派兩名專賣執法人員進行核查。

    第八條 煙草專賣局專賣執法人員在現場測量及對其經營場所進行勘驗時,應制作實地核查表,申請人簽字確認,全程視頻音頻記錄。

    第九條 測量辦法:

    (一)申請人的經營場所與最近煙草制品零售點的經營場所同側無障礙物的,測量最短直線距離。

    (二)申請人的經營場所與最近煙草制品零售點的經營場所同側存在障礙物的,按直角分段繞過障礙物測量,分段距離之和即為申請人的經營場所與最近零售點經營場所間的距離。

    (三)申請人的經營場所與最近煙草制品零售點的經營場所異側無障礙物的,按直角分段測量,分段距離之和即為申請人的經營場所與最近零售點的經營場所的距離。測量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行人交通規則執行,有道路交通標線的應按照行人行走人行橫道路線測量,無人行橫道的,應按照行人保證安全行走測量。

    (四)申請人經營場所與最近煙草制品零售點的經營場所異側存在障礙物的,測量按直角分段繞過障礙物測量,分段距離之和即為申請人經營場所與最近零售點經營場所間的距離。

    (五)申請人的經營場所與最近煙草制品零售點的經營場所之間道路存在有轉角的,按直角分段測量最短距離。

    (六)中小學校、幼兒園周圍指自中學、小學、幼兒園進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離的區域。進出通道口指供學生正常進出校園的校門,含正門、邊門、側門、消防通道。通常以中小學校、幼兒園供學生出入的進出口通道中心為起量點,半徑50米之內。以中小學校、幼兒園進出口通道為參照點的,參照上述方式進行測量。

    (七)申請人經營場所門面多面(多間)貫通且多面經營的,取與最近煙草制品零售點各自最近一側門中心之間進行測量。

    (八)市場、封閉式小區內、廣場等區域煙草制品零售點間距測量方法均以原設計道路、人行通道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離進行測量。

    (九)特殊地形測量:因地形、地貌或設計等原因導致道路、通道成不規則形態,通過前述方法無法測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徑最近距離進行測量。

    (十)申請人的經營場所與最近煙草制品零售點的經營場所之間有臺階、樓梯的,以其平面坡長進行測量;有電梯的,以層高進行測量;樓梯與電梯并存的,以最短距離為準。

    第十條 測量工具使用符合國家統一標準的測量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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