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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640421007/2022-00005 發文時間 2022-01-26
    發布機構 原州區發改局 文 號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有效性 有效
    標 題: 關于印發《原州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原州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黨委、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委各部委、區直各部門(單位),各人民團體:

    《原州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區委、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原州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改進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建立政府投資項目責任約束機制,提高行政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政府投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基本建設財務規則》《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投資管理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原州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使用下列政府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活動:

    (一)中央、自治區、市和縣(區)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各類專項資金和基金;

    (三)政府債券(含地方債)、彩票公益金等資金;

    (四)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外政府的貸款及贈款;

    (五)轉讓、出售、拍賣國有資產及其經營權所得的國有資產權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七)其他政府性資金。

    政府投資方式包括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轉貸等。

    第二章項目決策

    第三條 爭取投資項目實行儲備庫制度。由發改部門組織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產業政策、發展重點提出,經充分論證后建立年度項目儲備庫,作為項目決策和年度計劃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本級財政資金建設項目,投資額低于50萬元(不含)項目,由項目單位分管副區長簽批后,審批部門下達批復;投資50萬元以上200萬元(不含)以內的項目由常務副區長組織有關部門召開專題會議討論后出專題會議紀要,經區長簽批后,審批部門下達批復文件;投資在2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發改部門審核投資概算后,統一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議同意后,報請區常委會研究審定,審批部門下達批復文件。

    凡需緊急實施的項目,申請文件需經分管副區長和區長審批后,由審批部門先下達批復文件,后按照上述規定提交區政府常務或區委常委會研究。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計劃管理。行業主管部門(單位)對申報列入儲備庫的項目要與上級相關部門充分對接,于每年10月底前報發改部門,發改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并編制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財政部門根據項目計劃,編制政府投資項目支出預算,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審議。

    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實行動態管理。發改部門應建立滾動項目庫,并加強管理,對未列入年度投資計劃的項目原則上不得投資建設。確需建設的,應由建設單位及時報送發改部門納入儲備庫,經本級政府批準后增補到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后實施。

    ??政府投資項目突出精減高效的原則。發改部門將審定的年度投資計劃送審批部門,審批部門根據年度投資計劃進行項目審批,建設單位不再提供同意實施項目的文件、會議紀要、領導批示,并將所有審批文件送發改部門備案。

    對資金未完全落實、市場化可以運作且急需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區直部門提出,區發改部門統一論證、歸并打包,提請區政府有關會議研究后面向社會公布,通過申報專項基金項目或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建設。凡采用PPP模式建設的項目,要依據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相關文件執行。??

    第九條 政府投資重大項目實行決策咨詢評估。凡專業技術性強、社會關注度高、投資規模大的項目應進行咨詢評估。咨詢評估工作由發改部門負責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前完成,咨詢內容依據自治區相關規定執行。其中,總投資5億元(含)以上的項目對項目建議書進行咨詢;總投資1億元(含)以上的項目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咨詢。

    第十條??政府投資項目咨詢機構應當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備案,各建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在此平臺擇優選擇咨詢機構。

    第三章 項目審批

    第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誰投資,誰審批”和“審管分離”的原則確定審批權限。原則上區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由審批部門審批、發改部門監管;申請自治區政府安排資金的,報自治區發改部門審批。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項目審批權限嚴格按照國家、自治區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按安排資金額度和補助投資額確定審批權限。凡使用區政府資金建設的項目,采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引導資金等方式安排資金300萬元(含)以上且補助投資超過總投資額1/3(含)以上的項目。

    第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在線審批制度”。除涉密項目外,建設單位、相關企業在辦理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時,按規定要求,通過“項目在線審批平臺”向審批部門報送相關資料,逐步實現“不見面、網上辦”的項目審批辦法。

    第十四條??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實行“并聯”辦理制度。建設單位在行政審批部門一站式辦理項目批復、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和林業生態保護評價等手續,采取“多評合一”的方法同步推進,涉及環評、安評等評估事項的項目,評估未通過的項目,一律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五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專家論證制度。政府投資項目,應當進行論證,對于項目總投資1500萬元(不含)以下,建設內容相對簡單的項目,可不召開專家論證會,審批部門只委托相關專家出具專業審查意見。

    第十六條??專家論證會由行政審批部門負責召開,同時邀請發改、財政、自然資源、住建交通等有關部門和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論證,形成結論意見。

    第十七條??區行政審批部門應建立政府投資項目論證專家庫。凡需論證的項目,審批部門原則上從專家庫中依據專業類別至少抽取三名以上單數參加論證。

    第十八條??咨詢機構和專家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咨詢論證工作應獲得相應的報酬。咨詢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向項目單位收取。論證費用由項目單位在項目前期工作經費中列支并計入項目總投資。

    第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在1500萬元(不含)以下,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資金基本落實,或者部分擴建改建項目,或者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要緊急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編制初步設計,報審批部門審批;總投資在1500萬元(含)—5000萬元(不含)的,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報審批部門審批,其中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含項目建設必要性內容;總投資在5000萬元(含)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行政審批部門按程序進行審批。對應審批而未審批的建設項目,不得進行工程招投標和開工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初步設計批復文件有效期一般為2年,2年內未辦理任何其他手續的,到期自動失效。

    第二十條??初步設計實行概算審查制度。凡投資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投資估算10%的,或者項目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發生重大變更的,項目單位應當重新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除項目建設期材料費、人工費等價格大幅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和經批準重大設計變更外,經批準的概算不得突破。確有需要進行概算調整的,應履行相應審批手續,未經批準的,不得擅自調整實施。

    第四章?? 招投標管理

    第二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公開招標。

    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

    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以上。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第二十二條??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標準之一的,應當進行招標:

    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二十三條??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PPP項目)的咨詢機構和社會投資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采購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14〕215號)等規定公開招標采購。

    第二十四條??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可以實行邀請招標和非招標方式規定條件的,建設單位應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審批部門依據相關政策文件規定批復后執行。對未達到招標限額標準的項目,招標人自愿采取公開招標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法定程序辦理,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需對項目進行報建制管理,未經報建的財政部門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五條??除招標人有特殊要求外,項目招標對投標人的資格原則實行資格后審辦法,應當在開標后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監管部門不再進行開標前審查。特別情形下,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依法做好資格預審工作。

    第二十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應在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下,由招標人、采購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由招標人、采購人在自治區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2/3的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與招標人共同組成評標委員會;對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在自治區綜合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所需專家與招標人、采購人共同組成評標委員會。評標時,評標委員會推選一名專家為評標委員會主任,負責主持評標工作,招標人、采購人的代表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主任。評標過程中,代理機構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室。

    第二十七條??工程建設項目評標采用綜合評估法。凡國務院、區、市有關部門有行業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辦法的,按其規定執行。對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的,其技術標原則上實行暗標。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個,并明排序。

    第二十八條??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或者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對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不能作為中標人的情形和相關處理規則要做明確解釋。

    第二十九條??工程建設招標代理機構由招標人在“寧夏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信息網”或“寧夏建筑市場與誠信信息系統”公布的名錄中擇優選取一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由采購人在自治區財政廳公布的名錄中擇優選取一家。

    第三十條 區發改、財政部門配合自治區發改委、財政廳及固原市發改委、財政局負責征集建立自治區綜合評標專家庫和采購評審專家庫,交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統一管理使用。所征集的專家管理按照區、市工程建設項目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執行,專家考評按照區、市評標專家考評辦法執行。每評一個項目,由招標人(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在公示中報結果時,同時公示專家及打分明細等事項,接受監督。

    第三十一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財政部門審查工程招標控制價,對項目全過程給予咨詢跟蹤服務,結算時原則上只審查工程變更內容,未變更部門不再重新審核。招標時,招標內容及其招標控制價不得超出項目批復的建設內容和批復概算工程費用,否則不與開標。因特殊情況造成概算編制、審定有誤的,應當經原審批部門確認調整批復文件后方可開標。

    第三十二條??凡公開招標的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固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對確有特殊要求的國家、自治區和市縣(區)重大投資項目,采取PPP等特殊要求的投資項目,政府采購的大宗設備(含醫療設備)及勘察設計,可申請在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評標或抽取自治區專家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招標人不按規定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投標的,招標結果無效。逐步推行在全區統一專家庫抽取評標專家,實行“電子標書、網上評標”機制。

    第五章??建設管理

    第三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招投標制、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制管理,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四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項目工程質量的行政領導責任人,項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負責人,對各自職責內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參與項目建設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及中介機構,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程序和行業技術標準獨立開展工作,合理設計、科學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進度。

    住建交通、水利、農業、自然資源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建設市場的監管,嚴把本行業參加建設各單位的資質認定和市場準入,嚴禁無證、越級、掛靠承攬工程。

    第三十五條??政府投資項目建立網上檢測報告制度。行業主管部門應指導項目建設單位定期對項目建設基本情況、工程進度、資金管理使用、投資完成等各類信息向“國家重大項目庫監測管理系統”信息平臺進行填報更新,發改部門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主體責任落實和稽查制度。各行業主管部門必須落實項目監管主體責任,確保工程建設進度和質量。審計部門負責會同發改、財政、建設等部門定期對項目建設情況、資金使用、工程質量等進行全過程獨立稽查;對投訴、舉報及出現問題的項目進行專項稽查。

    第三十七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遵守和執行基本建設管理程序和相關規定,自覺維護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監管的嚴肅性。未經審批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審批的項目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具備國家規定的各項開工條件后,方可開工建設;開工項目不得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改變建設方案,增加資金投入。

    第六章??資金管理

    第三十八條??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控制堅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原則,除特殊情形或因國家政策調整外,嚴禁超概算、超預算、超決算。

    第三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應實行分賬核算,??顚S?,不得轉移、挪用、截留、擠占。工程款必須在完成招投標、簽訂施工合同及備案手續、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后方能核撥。

    第四十條??政府投資項目應按照工程進度確定合理比例、均衡撥付工程款。財政部門應制定統一的資金撥付審批表,由項目建設法人單位、財政部門共同簽字支付,分管領導不再簽批;PPP項目地方配套資金由項目實施機構、財政部門簽字支付。為便于項目監管,財政部門應按月向有關領導和發改部門通報工程資金支付明細情況。

    第四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后,項目建設單位應于6個月內完成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主管部門(一級預算單位)本級的投資額在400萬元(不含400萬元,按完成投資口徑)以上的項目決算由財政局直接批復,本級投資額在400萬元(含400萬元)以下的項目決算由主管部門批復并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七章??竣工驗收

    第四十二條??按照“審管分離”的原則,發改部門分別負責本級審批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在滿足驗收條件時向發改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發改部門在接到竣工驗收申請1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驗收條件的項目進行驗收。重大能源、交通、水利水電工程及其他特殊行業等國家對其竣工驗收有專門規定,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建設項目全部工程完工符合驗收條件后,除行業有規定者外,應在6個月內辦理竣工驗收手續。辦理竣工驗收確有困難的,經發改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期限,延長期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⒐を炇胀ㄟ^后15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并交付使用,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和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第四十四條??竣工驗收應當組成竣工驗收委員會,由發改部門牽頭,財政(國有資產管理)、住建交通、環保、消防、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國土資源、地震、檔案、工程質量監督行業主管部門以及項目所在地政府等有關單位組成,必要時應當邀請有關方面專家參加,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規定組織驗收。??

    第四十五條??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已按批復的建設內容全部建成,達到設計要求并能夠正常投入使用;編制完成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完成各項財務、物資以及債權債務的清理工作;勘察、設計和施工質量已通過核驗,并經質量監督部門登記備案;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設施等按國家標準和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使用,達到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要求,符合國家有關項目專項驗收規定;建設項目實際用地已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查;建設項目檔案資料齊全、完整,符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檔案驗收規定;主要工藝設備和配套設施達到規定的各項技術指標。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六條??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或代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具有執法權的監管主體依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依法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罰款,及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市場準入限制、暫停項目建設或暫停投資安排等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不執行政府投資項目基本建設管理程序,違反規定未批先建的;

    (二)建設單位在項目申報審批中,未如實提供真實資料,欺騙、隱瞞、偽造相關基礎資料,損壞國家利益、造成經濟損失的;

    (三)違反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未依法依規進行招標投標或隱瞞、肢解工程以規避招標的;

    (四)違反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規定,未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場所招標投標的;

    (五)不執行工程造價有關規定,未經法定程序批準,擅自決定超規模、超標準、超概算進行工程建設的;

    (六)串通施工、監理、造價等單位,虛報工程造價,損害國家利益、造成經濟損失的;

    (七)不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嚴重質量事故的;

    (八)項目建成一年內未及時申請竣工驗收,或未經竣工驗收及竣工驗收不合格、未辦理工程竣工備案手續擅自投入使用的;

    (九)違反項目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規定,有貪污、挪用行為或其他造成浪費和損失的;

    (十)索取、收受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十一)其他違反有關法規及規章規定行為的。

    第四十七條??各級領導干部要切實加強項目監督管理工作,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及工作人員,有違規行為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和《黨員領導干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四十八條??對項目建設中存在管理不善、失職瀆職、擅自擴大規模、提高標準、增加建設內容,故意漏項和報小建大等非客觀因素導致超概算的,由項目主管部門提請紀委依照職責權限對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進行責任追究。超出原概算10%以上的,按照相關法規辦法啟動問責程序,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責任。

    第四十九條??發改、審批部門要加強評標專家和項目評審論證專家的培訓、管理和考核工作。對在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有違規違章行為的各類專家,依照《專家管理辦法及考評辦法》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擔任專家的資格。對審查項目內容不實、審核不細、測算不力,甚至弄虛作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交由相關部門追究責任。

    第五十條??工程咨詢、勘察、設計、造價、招標代理等中介機構在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存在違規違章行為的,依法予以通報批評、罰款。情節嚴重的,向自治區主管部門建議列入社會信用體系不良記錄名單,或從已建立的割裂名錄中清出,并面向社會公布。對勘察、設計不到位造成概算增加的,根據概算增加額度按比例扣減相應設計費用。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未盡事宜嚴格按照國家、自治區、固原市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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